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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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4-04-14 15:40:52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学院消防部门应以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接受省、市两级消防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院保卫处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和实施。

  四、学院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认真执行消防安全各项管理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火灾预防

  五、学院基建及各单位、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等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私自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应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七、原则上禁止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禁止采用易燃材料。确需采用有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九、根据消防需要,必须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设施。

  十、学生公寓、礼堂、俱乐部、阶梯教室、活动中心、多功能厅、图书馆、餐厅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可燃物品或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四)严格控制明火,确需使用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药品。

  (六)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检查,确保安全。

  (七)学生公寓是防火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也是学院安全管理的重点,要经常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十一、学院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确需燃放时,必须经学院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十二、经过批准举办篝火、灯火晚会的单位、部门,地点选择、厅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逐级报批。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维修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义务,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柜,堵塞消防通道。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章  消防经费和消防设施


  十四、学院保障经常性消防维修费用和必需的消防专项经费。

  十五、全院所有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由保卫处每年提出购买计划,组织配备和更换。配备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新建的消防系统项目的购置和安装,由基建单位牵头,会同保卫处、施工单位共同负责。任何消防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必须符合山东省《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消防工程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公安机关批准的消防工程安装公司。

  十六、部门、单位的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维修,由保卫处实地考察后根据实际需要统一配备,统一维修,所需经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火组织


  十七、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详见附件(一),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学院分管安全保卫的领导兼任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

  十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四)把防火工作列入教学、科研、生产等日常管理范围。

  (五)组织定期的防火检查,处理火险、火灾隐患。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落实重点部位的灭火预案。

  (七)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险、火灾。

  (八)保管好辖区内的灭火器材和灭火设施。

  十九、各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学习和训练。

  第五章  火灾扑救

  二十、任何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拨打报警电话,讲明起火地点、部位,并及时报保卫处报警服务中心(保卫处接警电话2237715)。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二十一、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救火,及时疏散、抢救人员和财产,并派人协助接应消防人员和消防车灭火。任何发现火警、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灭火。

  二十二、凡发生火灾事故(不论大小)单位都应会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并于事后整理出书面材料。

  第六章  防火监督


  二十三、保卫处是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办理、指导和监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二十四、保卫处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消防安全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做详细记录。

  二十五、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火险、火灾隐患时,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消防安全隐患通知书》,并监督其整改。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把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保卫处。

  二十六、保卫处消防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学院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组织。

  (二)定期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人员灭火。

  (四)火灾过后,协同有关部门追查火灾起因。

  (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预案。

  (六)定期对学院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二十七、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防火组织健全,火灾隐患消除及时,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灾责任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或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八、违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造成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工作责任人不履行职责,以致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消防问题条款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详见附件二。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济宁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享有对本规定的解释权。

  三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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