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的不断扩大,高层建筑发展迅猛。其中以居住建筑为主,但集住宅、商用、办公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建筑所占比例也达到40%左右。这些高层公共建筑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高层建筑火灾具有火势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困难,灭火救援难度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重大灾害。因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成为当前一个重要课题。笔者就此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现状
今年三月份以来,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开展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高层公共建筑经营、使用单位成分复杂,物业管理单位水平参差不齐,致使部分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高层公共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许多高层公共建筑在没有完全竣工时由于资金或其他因素影响就结束施工,成为“烂尾工程”,在消防方面不具备使用条件,但很多单位受经济利益驱使,将“烂尾工程”投入使用,由于“烂尾工程”消防设施未能安装到位,消防管理更无从谈起,消防安全一片空白。
(二)消防管理制度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不明确很多高层建筑建成后销售或承租给多家单位,多产权或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现象非常普遍,造成使用单位各自为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无人牵头,产权和使用单位均不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致使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自动消防设施缺少维修保养不能正常运行,消防安全令人担忧。还有部分高层公共建筑采用物业管理解决这一问题,但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在合同中未能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三)建筑消防车道被占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建筑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要求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 m,并且在竖直方向4 m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中国消防手册》中还提出要在高层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设置相应宽度的扑救场地。对高层建筑的室外环境要求如此严格,是因为高层建筑层数多、体量大,一旦发生火灾到场扑救的消防车通常在3辆以上,需要有一定的通道和扑救场地开展救援工作。处于市区繁华地段的高层公共建筑,由于地处中心城区、使用功能又多为商业,人流量较大,消防车道经常被临时停放的汽车、自行车和小商贩摆设的摊点所占用,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很难及时靠近高层建筑主体进行扑救,等到清理好现场,灭火最佳时间很可能被错过,从而造成火灾扩大蔓延。
(四)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目前部分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形同虚设,存在此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在建筑施建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装单位以及房产商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因而建筑工程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随即将自动消防设施拆除运走,而房产开发商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再将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完善,导致建筑内自动消防设施留下先天隐患;二是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和使用单位对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不够重视,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自动消防设施得不到正常的维护、保养,有的建筑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自投入使用后,竟然一次也没有全面检测维护过;三是各产权、租赁单位二次施工装修时导致对部分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导致整个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建筑内各产权、租赁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的情况下,擅自将楼层、房间出租或出售给第三者,还有的产权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资不抵债,便将整个产权抵押给第三者,任其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擅自进行施工情况屡有发生,甚至出现违章拆除、损坏部分消防设施的现象,致使整栋建筑自动消防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公共疏散通道变成私家通道
由于高层公共建筑层数多、面积大,很多都是多家单位共同使用,高层建筑在设计、审核阶段往往无法确定后来具体使用功能和功能区域分隔。有些疏散通道在设计、审核时是公共疏散通道,而在建筑投入使用后,有些业主考虑到防盗等因素通过加设门、格栅等形式将自家单位使用区域内的公共疏散通道变成私家通道,导致原本有两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区域变成只有一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造成消防安全隐患。
(六)消防安全素质不高
很多高层公共建筑是综合楼,使用功能复杂,融办公、宾馆、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功能为一体,多家单位共同使用,建筑内人员成分复杂、流动性强,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这主要为各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不能经常性有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致使建筑内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初起火灾发生时不知如何扑救,高层建筑逃生、自救常识几近空白。
二、美国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方面的措施与经验美国作为经济发达的国家之一,消防发展水平无疑处在世界领先地位,在涉及消防的各个领域都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尤其在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方面颇有特色。其中以下两点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政府重视高层建筑消防教育训练。各大中小城市均设有消防训练中心,内部设备完善,有高塔训练和高楼救生训练场所、烟雾实验室、危险物品贮槽实体区、救溺训练池等模拟救灾实际状况之训练场所,模拟火灾发生时的烟雾、火焰甚至倒塌等危险场景,训练人们在不同建筑中对应火灾的能力。
(二)美国的建筑消防设施完备有效。美国经济的日趋发达使美国消防设备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中尤为突出的是高层建筑防火。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是美国最大的民间消防组织,它是一个对消防科研、消防信息、咨询、技术鉴定等颇具权威、对消防事业颇有贡献的组织。目前我国先行防火规范中一部分内容也参考借鉴了NFPA的相关规定和数据。NFPA对高层建筑火灾作了大量研究,通过实验得出相关数据,同时通过对历年美国同类火灾的分析统计,总结出一系列符合美国建筑特点的预防火灾手段。NFPA提出高层建筑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即强调高层建筑的自防功能,第一时间发现火警,第一时间主动消除初起火险。当然,美国贫富差别较大,高层建筑的防火条件差别也较大,美国政府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开始改造旧式(不合乎防火规范)楼房,改善居住环境中的防火条件,力争降低高层建筑火灾的发生率,减少人员伤亡率和财产损失率。美国当局规定凡是高层建筑都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紧急照明设备、紧急排烟设备和安全疏散设施,还规定高层建筑内禁止采用可燃性物质进行装修,禁止铺设可燃性化纤地毯,超过30层的规模宏大的公共场所,其楼顶必须设置直升飞机停机坪。所有这些政策的实施使美国高层建筑火灾出现了减少的趋势。
三、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对策
通过对美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经验的学习和了解,我们知道美国对消防的高度重视和高度投入、消防宣传扎实有效、公民消防意识强、建筑设施完备有效。在高层建筑火灾事故防控的效果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因此,美国的这些做法值得借鉴,笔者认为结合我国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逐步实现“烂尾楼”建筑消防验收合格
近几年,一部分开发商对一些“烂尾楼”建筑进行再开发,按照规范要求增设建筑消防设施,实现“烂尾楼”建筑消防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方面,实现了资源再利用,创造了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消除了火灾隐患,改善了消防安全环境,提升了社会整体防控火灾的能力。例如马鞍山市鸿泰新百商场、顺天大酒店、天宇大厦等高层建筑均是这几年按规范要求增设自动消防设施,实现消防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这种模式应该得到推广。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产权、经营使用、物业管理等单位要严格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以物业管理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建筑的消防安全。尤其要明确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使之对建筑消防安全实施规范管理,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三)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逃生自救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配备相应救援设施和器材。经营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保卫、工程设备等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比较了解的工作人员要选为义务消防组织的骨干力量,对组建的义务消防队要开展严格的消防安全训练,使其队员达到熟练操作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等,并具备开展常规的消防安全检查能力,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与此同时,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组织要建立和完善整个建筑的消防自救体系,制定灭火救援预案,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和建筑内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逃生自救演练,以增强高层公共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
(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升消防安全素质
强化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管理人员和建筑内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首先各单位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班,实行持证上岗。其次要全面提高高层建筑内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由于高层公共建筑内工作人员成分复杂,流动性强,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因而要加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力度,通过授课、墙报、宣传标语、灭火演练、逃生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高层公共建筑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五)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加强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大对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应该把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首先,把好源头关,在高层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实施消防监督,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发生。其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积极协助单位做好建筑投入使用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无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共建筑,应积极协调各使用单位由一方牵头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统一消防管理;对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共建筑则积极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加大对公共建筑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和检测,并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确保消防安全。与此同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停业,确保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