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消防设计的电梯自动扶梯不能作为疏散楼梯.疏散楼梯间的平面及竖向布置应满足:
1)靠近标准层或防火分区的两端位置,并应设置楼梯间(室外楼梯除外),便于疏散。
2)靠近电梯间布置,将人们经常使用的线路和应急路线结合起来。
3)靠近外墙设置。
4)楼梯间(除与地下室相连的楼梯、通向高层建筑避难层的楼梯外)竖向要保持上下直通,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一般宜通向屋顶,屋顶做为暂时避难区域,等待救援。
5)避免人流交叉。高层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应与低层部分的交通大厅、楼梯间、自动扶梯混杂交叉,以免紧急疏散时人流冲突,引起阻塞和意外伤亡。
6)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份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必须在隔墙上开的门应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疏散楼梯间的踏步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应采用扇形楼梯和螺旋楼梯。必须采用扇形楼梯和螺旋楼梯时,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超过100,且每级离开扶手250m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220mm时,不受此限。
8)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突出物。
9)首层楼梯间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10)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如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取穿钢套管保护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1)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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