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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系统消防水箱设置条件

更新时间:2020-12-10 17:18:15

  消防高位水箱和水灭火设施满足一定高位差后,可以不设置稳压设施,高位水箱附近不一定设置稳压设施的。

  1、成都消防设备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1.1、关于有效容积的要求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1.2、消火栓系统最不利点静水压力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2 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 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不宜低于0.07MPa;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5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1.3、高位水箱有效容积的约定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4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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