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成都消防设备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 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
(一)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三)申请人以函件或者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第十八条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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