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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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更新时间:2018-10-15 17:46:42

  成都消防盖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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