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成都消防设备提示,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根据实际应用过程中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分为以下4类系统:
1 A类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应急广播等设备组成;
2 B类系统由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3 C类系统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4 D类系统由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成都消防设计分析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且设有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的住宅建筑应选用A 类系统;
2 仅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的住宅建筑宜选用A 类或B 类系统;
3 没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的住宅建筑宜选用C 类系统;
4 别墅式住宅和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可选用D 类系统。
7.2 系统设计
7.2.1 A 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在公共部位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 章至第6 章的规定;
2 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3 设置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将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等相关信息传输给相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4 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7.2.2 B 类和C 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2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启动设置在公共部位的火灾声警报器;
3 B 类系统中,设置在每户住宅内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连接到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能显示发生火灾的住户。
7.2.3 D 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多个起居室的住户,宜采用互连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2 宜选择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 年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注:采用无线方式将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组成系统时,系统设计应符合A 类、B 类或C 类系统之一的设计要求。
7.3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7.3.1 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
7.3.2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厨房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2 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宜设置在橱柜内部;
3 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4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5 宜采用具有联动关断燃气关断阀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6 探测器联动的燃气关断阀宜为用户可以自己复位的关断阀,且具有燃气泄漏时自动关断功能。
7.4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7.4.1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独立设置在每户内,且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7.4.2 具有可视对讲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进户门附近。
7.5 火灾声警报器的设置
7.5.1 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功能,且应能接受联动控制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信号后直接发出警报。
7.5.2 每台警报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3 层,且首层明显部位应设置用于直接启动火灾声警报器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7.6 应急广播的设置
7.6.1 住宅建筑内设置的应急广播应能接受联动控制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信号后直接进行广播。
7.6.2 每台扬声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3 层。
7.6.3 广播功率放大器应具有消防电话插孔,消防电话插入后应能直接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