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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17-10-30 10:31:03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二、备案方式:

  网上备案

  三、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四、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具体内容见成都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五)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七)施工许可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抽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

  七、办公地点: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消防局窗口、各县(区)消防大队受理窗口

  八、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5:00

  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休息

  九、收费制度:

  免费

  十:咨询电话: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部(解放北路101号)43889025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部(高新区)45595070

  十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实施程序:

  1、除审核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所需的材料;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受理系统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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