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工程最少由火灾报警操控器、消防联动操控器、消防操控室图形显现装置或其组合设备构成;应能监控消防体系及有关设备(设备),显现相应设备(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消防办理信息,向远程监控基地传输火灾报警及其它相应信息。
2、消防工程设计消防体系及其有关设备(设备)应包含火灾勘探报警、消防联动操控、消火栓、主动救活、防烟排烟、通风空调、防火门及防火卷帘、消防应急照明和分散指示、消防应急播送、消防设备电源、消防电话、电梯、可燃气体勘探报警、电气火灾监控等全部或有些体系或设备(设备)。
3、修建或修建群具有二个及以上消防工程公司消防操控室时,应契合下列要求:
(1)、上一级的消防操控室应能显现下一级的消防操控室的各类体系的有关状况。
(2)、上一级的消防操控室可对下一级的消防操控室进行操控。
(3)、下一级的消防操控室应能将所操控的各类体系有关状况和信息传输到上一级的消防操控室。
(4)、相同等级的消防操控室之间可以相互传输、显现状况信息,不该相互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