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 压 排 放
第4.4.1条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一、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二、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堤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三、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四、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五、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第4.4.2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第4.4.3条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一、加热炉炉管;
二、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第4.4.4条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二、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三、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四、泄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第4.4.5条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第4.4.6条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二、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第4.4.7条 焦化装置的加热炉,应设置炉内可燃液体事故紧急放空冷却处理设施。
第4.4.8条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