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
5.1. 2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24m 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 1.2 条要求;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 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m2;
2 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m2。
5.1.3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 3. 2 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4 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乓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座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5-1.2 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加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防火卷帘分隔防火分区,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物总长度的1/3 ,或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oo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
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们]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 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3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5.2 防烟分区
5.2.1 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程》的规定。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
表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营业厅布置方式
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 度(m) 柜架式营业区域
(超市)
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1.50 双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2.00 货架区与闸机(收银台)之间 5.00 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
3.00 主通道
3.00 柜架式营业区域 (百货商店、 购物中心等) 单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1.50 双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2.20 主通道
3.00 商铺式营业区域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00 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50 主通道
3.00
6.I.2 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6.1.3 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
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2.1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疏散条件 最大直线距离(m) 最大行走距离(m)
双向条件 37.5 45 单项条件
20
25
6.2.2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
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丁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
疏散条件 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m)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
双向疏散 15
37.5
单项疏散
20
注: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6.2.2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3m。 6.3安全出口
6.3.1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6.3.2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3.7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接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6.3.7 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序号 层数 安全出口净宽度 1 地上一、二层 0.65 2 地上三层
0.75 3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0 4 地下一层 0.7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