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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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基本规定

更新时间:2014-06-12 17:15:29

  3.0.1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消防设施工程从业资质证书,施工及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法定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或技术等级资格。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经法定机构审批认可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2 设备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3 设备及其主要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4 主要原材料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3.0.3 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所必需的水电等作业条件满足要求。

  2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3 设备及其主要组件与主要原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4 施工现场条件与设计相符。

  5 施工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等基建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3.0.4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主要原材料、系统组件和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施工中应用。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组件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复验合格后方可在施工中应用。

  2 施工应符合法定机构认可的设计文件或变更文件的要求。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和记录。

  4 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 分部工程施工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7 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向建设单位提供各类施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和检验(检测)调试报告及目录清单,申请验收。

  3.0.5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验收一般规定:

  1 施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2 验收组织应符合本规范3.0.7规定,合格评定应符合本规范3.0.8规定。

  3 承担复验的单位应具有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相应资质。

  4 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5 验收检测采用计量、检测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7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6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

  3.0.7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验收组织:

  1 施工过程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组成,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表格进行记录。

  2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进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的有关表格进行记录。

  3.0.8 检查、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过程检查按附录C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2 分部工程验收按附录D和附录E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3.0.9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4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5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3.0.10 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 经返工或更换设备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或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不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原材料、组件和设备,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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