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申报建设工程属于源城区职权管辖范围。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四)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五)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