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规划管理,统筹消防安全布局,促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消防规划,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规划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的消防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消防规划,其他镇的消防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村规划应当有消防专篇。
第六条 编制消防规划,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七条 消防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消防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或控告违反消防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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